口岸卫生许可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涉及食品、饮用水)

 发表于 2022年10月15日  浏览: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

  二、适用范围: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五、材料要求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见附件2)

  (2)其他材料: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上传提供PDF(电子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电子版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3)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电子版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4)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电子版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份)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六、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七、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附件4)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河东机场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十、受理机构:银川河东机场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银川河东机场海关。

  十二、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接收:银川河东机场海关监管科办公室

  十四、办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者可到银川河东机场海关监管科办公室。

  注:登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index.html)。

  十七、咨询途径:拨打0951-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拨打0951-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十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银川河东机场联检大楼223办公室或拨打海关“0951-12360”热线。

  (一)现场办理。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银川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0951-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附件: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pdf”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x;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空白).docx;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pdf;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空白).docx

  6.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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