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网吧需要的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备注:涉及场所建筑面积300_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无需办理);


(六)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备注:涉及场所建筑面积300_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无需办理);


(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八)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注:兼营食品的办理);


(九)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十)涉税事项办理;


(十一)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其他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许可。


二、申请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食品经营许可应具备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